詮釋新制度經濟學下的信用風險

https://www.hsm-law.com2010-04-23

    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象不能完全按照要求履約的風險。它是最古老的風險之一,人們對其管理的研究從來沒有停止過。國內對它的關注最早緣于“三角債”問題,以及之后的銀行不良貸款問題,此次美國次貸危機又讓信用風險再次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人們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備的信息和準確的計算能力,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會選擇最優地滿足其偏好的行為。在這一理性人假設下,合約不僅能夠完全描述,而且能夠嚴格執行。因為當事人能夠準確地預測出在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并能對這些事件做出雙方同意的處理;一旦達成合約,就必然遵守,如果發生糾紛,第三方也能夠強制執行。但事實上,人們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獲取知識或信息所需要的資源和時間也是有限的,信息的處理不是沒有成本的,未來更是不確定的。人不可能完全理性,違約以及違約風險是存在的。

    針對新古典理論的不足,新制度經濟學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設。赫伯特?西蒙認為,決策者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奧立佛?威廉姆森認為,只要不確定性或復雜性達到了必要的程度,有限理性就會產生。諾斯認為人的有限理性來自于環境的復雜性和人們對環境的計算能力和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有限理性包括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前者是指我們不可能獲知一切信息,只能用所有信息中的一部分來分析、決斷事情。人們既不能在事前把相關的全部信息寫入合同條款,也無法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偶然事件,更無法在合約中為各種偶然事件確定相應的對策及計算出事后的可能結果。后者是指,合約當事人一方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甚至第三方也無法驗證,即使能夠驗證,也需要花費很大物力、財力和經歷。

    新制度經濟學還提出了機會主義假設。亞當?斯密的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其動機是強烈的,并且是光明正大的,沒有損人之心,因而不說謊,不欺騙,并信守諾言。與亞當?斯密的“性善論”相對立,威廉姆森提出了“性惡論”的觀點。他認為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常常走到機會主義道路上去,也就是說,經濟人不但自利而且利己,只要能夠利己,就不惜去損人。按照威廉姆森的定義,機會主義是人們的一種狡詐的自私自利的行為傾向。具體來講,機會主義是指“不充分揭示有關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別是指那些精心策劃的誤導、歪曲、顛倒或其他種種混淆視聽的行為”。只要周圍的環境和條件允許,機會主義傾向就會轉換為實際行動――投機。

    在制度假設上,新制度經濟學也有別于新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將制度視為既定的前提,是人類行為得以展開的基礎。而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的產生、演變會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在新制度經濟的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及制度假設之下,可以從以下方面認識信用風險的產生:

    第一,有限理性是信用風險產生的必要前提?,F實生活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導致了信息的不對稱和私人信息的存在,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在契約簽訂階段就能預測出所有的未來可能狀態,即使能夠預測也無法詳細表明在每種狀態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分擔情況、合約強制履行方式,以及合約所要達到的最終結果。這就不能保證按照當事人的意愿行事和對合約進行強制性執行。

    第二,機會主義可能會使當事人一方利益受損。在信息不對稱下,要完全監督實施合約條款有一定困難,信息有利一方會出于機會主義動機,故意“隱蔽行為”或“隱蔽信息”,違反合約規定或由于合約不完全而進行投機?!半[蔽信息”和“隱蔽行為”又分別被稱作“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澳嫦蜻x擇”是指信息有利一方占用信息,并利用這些私人信息進行決策。阿羅借用這一概念來刻畫合約簽訂階段的機會主義行為?!暗赖嘛L險”是指信息有利一方借用觀察、監督困難之機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為。阿羅同樣將此概念引入經濟理論,專門指合約實施階段上的機會主義行為。

    第三,制度對信用風險的影響。制度通過設定一系列規則界定了人們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制度一般依靠某種懲罰機制得以貫徹。有了懲罰,人們的行為變得可預見,也相應進入了可合理預期的軌道。如果制度變更、混亂,懲罰機制模糊,行為的可預期性就會減弱。這時機會主義的出現會破壞合作,任何交易都伴隨著極大的違約風險。

    第四,不確定性引致信用風險。合約人處于復雜和不確定的環境,隨時可能發生突然事件。由于有限理性,合約人無法完全預期所有未來發生的影響交易對手履約的因素。當這些因素實際產生時,會損害合約人的履約能力,造成違約事件的發生。從某種意義上講,這類信用風險不是合約人機會主義傾向下的意愿違約,是由于事物發展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合約人的被迫違約。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假設,我們可以把信用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合約人在簽訂合約之前故意隱蔽信息,或合約簽訂之后隱蔽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第二類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不能約束合約人的行為,使一方進行機會主義投機,給另一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第三類是無法預期的未來不確定事件影響了合約人的履約能力,使違約成為了可能。

    總之,有限理性是信用風險產生的根源,盡量降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是防范信用風險的有效途徑之一。也就是說,在合約簽訂之前合約當事人的相互了解和合約簽訂之后的跟蹤和調查對于防范信用風險至關重要。同樣由于有限理性、信用風險的無法避免,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和轉移機制是必要的??梢栽诤霞s雙方之間根據收益和風險偏好的不同,進行風險分擔和確定相應的風險轉移付費。對于完全由不確定性引發或因制度變更或制度混亂產生,無法判定責任又損失巨大的信用風險,需要通過外部補償機制對損失方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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